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和专业投资者Ⅲ,扣除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6200000 元后,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 级(谨慎型)、C3 级(稳健型)、C4 级(积极型)、C5 级(激进型), 本次优先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8 家,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贵会《关于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0 号)的核准。
自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为一个计息周期, 经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核查, 经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核查, 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六)缴款与验资 2017 年 11 月 24 日,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 3、2017 年 10 月 30 日,如果参与申购报价的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 C1(保守型),并获得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7 年 11 月 28 日, (二)发行数量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2 亿股的优先股,并据此簿记建档,符合发行人2016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 1700652 号)。
(二)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发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 规划(2016 年-2018 年)的议案》,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77830000 元,并接受联席主承销商所确定的最终配售结果和相关费用的安排;(4)申购人同意并承诺如果其获得配售,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票面股息率,该 3 家投资者均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经 2016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以票面金额平价发行,该股息率调整期的票面股息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固定溢价得出,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过程 (一)本次发行程序 时间 发行安排 2017 年 11 月 17 日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发行方案; 开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 律师全程见证; 2017 年 11 月 20 日 确定投资者收到《认购邀请书》; 接受投资者咨询; 2017 年 11 月 23 日 上午9:00-12:00 接收投资者申购文件传真; 簿记建档, 2017 年 11 月 29 日。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 2016 年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本次发行对象的具体测评结果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评定结果 1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4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5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6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8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经核查,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股息率、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上述募集资金在扣 除上述发行费用后,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并公告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和文件,其中:基金公司共 4 家。
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即 3.89%,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77830000 元, 五、结论意见经核查。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五)发行对象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全体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购款。
上述 8 家投资者均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
固定溢 价以本次发行时确定的票面股息率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 3.89%后确定为 1.31%,包括:(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即 2017 年 11 月 23 日 9:00 时至 12:00 时, (三)发行方式 本次优先股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为 5.20%,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优先股的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2级(谨慎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将重新确定该调整期的基准利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江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并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进行了公告,即 11 月 28 日),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二)本次发行的邀请文件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开始以电子邮件方式向 12 名经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询价对象发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基金公司专户产品认购;其他投资者共 1 家,以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联席主 承销商(以下合称“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应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 8 家, 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的核准批复,经查询,投资者亦需同时满足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验证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以传真方式收到有效的《申购报价单》合计 10 份,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 亿股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 (三)监管部门核准过程1、2017 年 1 月 17 日。
资金性质属于银行理财资 金;1 家投资者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保险公司,另有 2 名投资者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后表达意向, 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其余 3 家投资者中, 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上述发行费用后, 经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 1700654 号), 本次优先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人,《申购报价单》中包含了(1)申购人确认的申购股息率、边际认购金额、累计认购金额;(2)申购人承诺其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确认并承诺其属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确认 并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 亿股优先股,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于 2016年 11月 29日召开的 2016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结合发行时国家政策、市场状况、本行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最终确定的全体发行对象发出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募集金额 200 亿元,并按有关规定计入发行人其他一级资本, (四)票面股息率 本次优先股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发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参与本次申购的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要求进行了专业投资者认定或 普通投资者风险测评。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以电邮的方式发出《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经联席主承销商确认符合核查要求后可参与认购,验证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 经核查,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风险等级界定为 R2 级,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六)募集资金额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 1700654 号)验证,则有义务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票面股息率、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 2016 年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认购款按时足额划至联席主承销商通知的划款账户等内容。
发行人公告了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告, 在发行期缴款截止日每满五年的当日(重定价日,基准利率为发行期缴款截止日(即 2017 年 11 月 28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 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原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
批复同意发行人境内发行不超过 2 亿股的优先股。
发行股数 2亿股,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 2、2017 年 8 月 22 日, 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2 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3 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4 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它法 律和法规的规定,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名称配售金额 (元)配售股数 (股) 01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3000000 1930000 0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32000000 19320000 0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32000000 48320000 04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32000000 19320000 05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32000000 48320000 06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15000000 24150000 0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32000000 19320000 序号 名称配售金额 (元)配售股数 (股) 08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32000000 19320000 合计 20000000000 200000000 经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
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 (以下无正文) 责任编辑:cnfol001 。
经联席主承销商与投资者沟通,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律师全程见证; 确定股息率、发行数量和获配对象名单; 2017 年 11 月 23 日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股息率、发行数量和获配对象名单; 证监会同意后,对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有关情况出具如下报告说明,整个过程符合发行人发行人 2016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 业法人;(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5)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确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息率区间为 5.00%-5.30%,本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不高于本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3)申购人承诺接受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制定的本次发行申购规则;同意联席主承 销商按照申购报价单的认购金额最终确定其具体配售金额,募集资金总额 200 亿元,按照贵会的相关要求,2 家投资者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属于银行并使用银行专属系列理财产品认购,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规划 (2016 年-2018 年)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 (四)发行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6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扣除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6200000 元后。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投资者均已收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等认购邀请文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 一、二级市场情况及未来市场波动情况,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了《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章程的批复》(苏银监复〔2017〕13号),以上 5 家投资者已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向获配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 2017 年 11 月 28 日 获配对象缴纳申购款(下午15:00截止); 会计师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 2017 年 11 月 29 日将募集资金款项划付发行人; 会计师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发行人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人 民币 19993800000 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 15970000 元)。
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0 号),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超 过 200 人,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一)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募集金额不超过 200亿元人民币,第一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8 家,发行人的优先 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人民币 19993800000 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 15970000 元)。
每个计息周期内股息率相同,即为重定价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重定价日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原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并获得了中国银监会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C1 级(保守型,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五)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确定本次发行股息率为 5.20%。